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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.03.05 09:5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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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盐,由于是人所共需,无论和平年代还是战乱时期,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产品,因此它比土地更具有稳定性。所以一旦封建赋税体系中最重要的因素——土地——在战火中失去收入时,盐税就成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。政府对盐的垄断则成了必然趋势。
盐宜于被古代政府垄断的因素:
1.盐的需求弹性小的特性,使得垄断者即便抬高价格,也不会引起消费的大幅度变化。
2.盐的需求弹性小的另一个影响,受外部因素影响很小,消费不会随着环境变化而有大幅变化,使得盐的经营带来的收入具有稳定性。
3.盐资源的分布不均,产出集中,容易控制。生产力越不发达,盐的生产越为困难,盐的产出也越集中,越容易控制。这也可以在一个方面解释为什么后来盐法不断更新,仍然不能有效遏制私盐。
二、盐法的发展:
先秦时代:传说中的“我国之盐法滥觞於管子”,盐的专卖制,对盐实行国家垄断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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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:袭商鞅“壹山泽”,盐铁专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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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汉:“官山海”,盐铁官营
1.武帝元狩四年,东郭咸阳“募民自给费,因官器作煮盐,官与牢盆”,继续实行全国范围内的官专卖制度。
2.昭帝六年,桑弘羊阐述盐铁官营的好处,与贤良文学展开辩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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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至唐玄宗前:无禁。文帝罢黜盐铁官营、榷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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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中后期:部分专卖制
1.乾元元年,第五琦“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,置监院收榷其盐”,又将盐全部改为官卖,每斗时价加百钱出售,是原价的10倍。
2.宝应元年,刘晏改革第五琦榷盐法,进行官、商分利,把产、运、销全过程中国家不易管理的环节转让给商人经营。以国家批发给商人,商人零售的方式为主。
3.分界行盐。统治者在不同区域实行地区性垄断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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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代:分裂的格局大幅度地促进了分界行盐,并“始立侵越界分科条”,对越界行盐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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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:引制与行盐分界相结合
1.官盐阑入禁法,即便是纳过税的官盐越界行销亦惩罚。
2.引制。盐引一方面规定行盐资格,一方面规定行盐地界,将商与岸结合起来。“形成发抄、支盐、引运、住卖等程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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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:继续完备引制。商人交钱买引-凭引到盐场买盐-运盐“出场有掣簿”-过所有批簿-行盐有水程-盐引有截角
宋元时期引票公开,政府继续不断向外发放,并不限于一家一姓,有钱就可以领取,领得盐引者都可经营盐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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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:专商制与引制相结合
万历末,袁世振“纲法以消积引”,将引编纲,将商入册,以商人取得引窝权利的钱来增加财政收入,以行新引带旧引来推动商销。使得买引窝的商人具备特殊地位,独占盐的贸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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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:袭明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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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:袭明清。
三、